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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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辦理職業訓練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申請補助同一項目。
(三)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申請表中切結證明無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