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能綜合培訓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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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案之經費請撥與核銷程序如下:
 (一) 學員依據職訓中心核定受訓項目及補助額度,向申請單位申請訓練
      ,經同意後,由申請單位彙集學員申領補助款之領據及出勤考核紀
      錄等相關資料,統一領用。
 (二) 申請單位領用學員之補助款,如為其訓練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
      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職訓中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三) 申請單位領用學員之補助款,如僅為其訓練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
      領據列報,但原始憑證則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審計單位、職訓中
      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四)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領據、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
      細表或支出分攤表、相關照片及其他依規定應交付之文件,併同計
      畫書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查認定確依訓練計畫執行後,予以核
      銷。
 (五) 前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結餘款、利
      息或其他收入,應全數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