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 8 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向法務部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