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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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檢據向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辦理經費申請。
 (二) 補助款為其受補助班次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
      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核轉審
      計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
      免送有關憑證。
 (三) 補助款為其受補助班次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得先憑領據列
      報,並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審計機關、本局或局屬職
      訓中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四) 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檢送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並應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
      費產生之結餘款、利息或其他收入,應全數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