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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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業工會及漁會應將本局核撥補助款之各項收支明細,送交其理、監
    事會監督審核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本局必要時得查核補助款辦理情形,職業工會及漁會不得拒絕提供。
    本局得將前項查核結果,彙報職業工會及漁會所屬縣(市)政府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作為年度評鑑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