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輔助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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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 競賽成績如需作為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免試術科測驗之證明時
      ,應再依本局所訂頒「分業技能競賽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已依「分業技能競賽實施要點」申請補助款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
      請補助。
 (三) 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