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式 計算: λ<20 時,σk =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σk、σca、ω 及λ分別代表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如附表規定。 λ:有效細長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