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就業推介單位評選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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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評選之受託單位,如為全國性之團體,則以其設立登記所在地之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為受理評選單位,全國性團體經勞委會委託後,應
    由該團體將辦理僱用獎助津貼推介工作之分支單位,報請勞委會核定
    後,納入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轄區分配額度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