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民間訓練機構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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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績效考核:
(一)各承訓單位於結訓後三個月,應依作業規定期限,提報各班次學員
      就業成果及相關佐證資料送各中心審查。
(二)各中心應督導承訓單位於結訓後三個月,檢送「執行成果報告書」
      ,報告內容包含開訓/結訓/就業狀況、經費執行狀況、輔導學員
      參加技能檢定狀況、學員滿意度調查結果等執行成果統計及分析、
      年度計畫檢討與改進措施及後續計畫等項。
(三)各中心應將承訓單位實際執行成果及績效考核狀況,做為未來規劃
      購買及遴選訓練服務產品組合之參據,以落實訓練成效回饋管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