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優良工程金安獎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其原則如下: (一)工程類金安獎: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各組優等以上之 獎項總件數以四件以下為原則,其中特優獎以一件為限,佳作以四 件以下為原則。各組參選件數達十件以上者,初審小組得建議酌增 得獎件數,提送決審小組決定之;得獎工程並得依工程機關(業主 )、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個別貢獻度 擇優獎勵之。 (二)人員類金安獎:獎項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得獎名額以人員類參選 總件數百分之三十為限,獎勵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