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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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外籍營造工之入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本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
(五)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應載明雇主向本部申請之工程名稱、工期
      及工程施工起迄日期,需加蓋雇主、簽訂營造工程契約之分包商或
      下包商公司圖記,經契約主體雙方負責人簽章,同時加註「與正本
      相符」)
(六)國內勞工之戶口名簿影本。(進用原住民勞工申請者需檢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