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型企業或機關(構)、團體等組織,有意願與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 締結為安全伙伴關係者,依下列程序辦理後,與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 洽商後續合作事宜: (一)組織內部對於參與推動本計畫已有共識,並瞭解安全伙伴成員之權 利與義務。 (二)與本部或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協商,研商計畫目標及合作事項等,並 研擬安全伙伴計畫草案。 (三)安全伙伴計畫草案應經組織內部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或相關 成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