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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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所轉介之勞資爭議協調案件之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協調案件:同一事由每件補助新臺幣(以下同)最高六百元。
(二)協調成功案件:協調案件費外,另發給協調成功費最高一千二百元
      。
    前項協調成功案件,係指爭議雙方簽字同意,且有具體可執行之協調
    方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