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計畫執行,且於計畫執
行完成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會辦理請撥及核銷:
1.函文(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存款戶名帳號及統一編號,俾利撥款)
。
2.原核准函影本。
3.領據(附件四)。
4.活動課程表。
5.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6.經費報告表(附件六)。
7.支出分攤表(附件七)。
8.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八)。
9.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九)。
10.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填寫受補助單位抬頭及統一編號,並請貼於
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前款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及經費請款核銷作業,本會
得不予受理。
(三)計畫屬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情事者,受補助單位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並檢
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會結報;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者,得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以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
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