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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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提案方式:
    符合申辦訓練計畫之單位,得依據職訓中心年度區域需求公告之作業
    方式及時程,向職訓中心提送訓練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