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8 條
本標準所稱第一種保護物係指左列建築物:
一、學校:包括大學、專科、中學、小學、幼稚園及補習班等。
二、具有十個病床以上設備之診所、醫院。
三、可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公共場所,如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餐廳
    、餐館、圖書館、體育館、寺廟等。
四、兒童福利、養老院及身體殘障之復健援助設施且可容納二十人以上者
    。
五、名勝古蹟、博物館、歷史文物館等。
六、每日平均二萬人以上出入之車站。
七、百貨公司、市場、公共浴場、旅館及其他容納眾多之建築物且其使用
    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