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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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獲補助單位,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目補助。
(三)核定補助而計畫未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或浮
      報等情形。
(四)計畫應修正而未修正或未遵期辦理經費核銷,經限期改善累積達三
      次,仍未完成改善。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本署及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