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8 條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於進用前完成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
    證書,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
    作一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
    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
    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就業
    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
    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四、非屬前款所定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取得身心障
    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
    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五、非屬第三款所定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職業輔導評量工作四年以上。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於進用前,未完成前項所定之專業訓練,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先行提供服務,並應於進
用後一年內完成訓練,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者,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