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下列服務事項:
一、求職、就業機會開發、就業諮詢、職涯輔導、工作分析、職業分析與
    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及專業化就業服務。
二、求才、僱用諮詢。
前項第一款專業化就業服務,包括依業務性質及個案就業需求,提供推介
媒合、職場訓練與輔導、職務再設計諮詢、就業適應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