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往來證券商遴選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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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內投資自行運用之開戶往來證券商應以臺北地區之總公司為限,總
    公司未設法人經紀部門者,得由總公司推介臺北地區分公司辦理。
    國內投資委託經營受託機構之開戶往來證券商得依業務需求,選擇臺
    北地區分公司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