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8
八、審查會應就下列期間之案件,每年分三次審查:
(一)前年度十二月一日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為第一次。
(二)當年度五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為第二次。
(三)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為第三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