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委員會針對下列事項進行書面資料 審查,並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採序位法擇優,依核定補助: (一)訓練課程規劃內容對觀光產業人力需求之回應性。 (二)訓練計畫之完整性。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經驗與績效。 (四)推動作法與其他政府部門或業界有所合作及其合作事項。 (五)具體量化且可供檢核之預期成果及效益。 (六)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主辦機關於審核過程中,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