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計畫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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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進行評鑑前,本會應公開抽選決定各職評單位受評場次,並以書面通
    知之。
    執行單位應提供評鑑小組五份職業輔導評量報告進行評鑑,其中二份
    由執行單位自行選擇;餘三份由執行單位於評鑑當日前四十日為原則
    ,將符合第五點評鑑範圍之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清單,註明個案轉介來
    源(就業服務、庇護、職業訓練、學校單位、醫院及社政)送達本會
    後,由本會依不同轉介來源公開抽選後送交評鑑小組辦理評鑑。
    執行單位應依第六點規定評鑑表項目及實際執行情形填寫自評表(附
    表二),並逐項檢視資料(行政組織及管理、外在資源連結及宣導、
    服務時程管理、服務內容、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服務成果、特殊表現
    ),以 A4 大小排序(散裝不需裝定)於本會規定時程內,連同自評
    表送本會彙整後統一印製。
    本會得於評鑑前七日邀評鑑委員召開評鑑行前會議,並發送受評資料
    予評鑑委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