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8 條
鑄鐵以外之材料之容許壓縮應力,取與容許抗拉應力相等之值。
鑄鐵之容許壓縮應力,取容許抗拉應力之二倍之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