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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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八條所定各單位或人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地方政府提出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
(一)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需評量工
      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規定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