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所需技能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 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前項課程規劃方向應以員工現職或業務輪調所需之訓練為主,提供每 人每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十六小時,且每次授課時數應達二小時以上 ,每日上課時數至多以八小時為限。 申請單位規劃訓練課程,應納入前點第一項第五款政策性訓練課程, 其佔訓練計畫課程總時數之比率應達十分之一以上,最高以五分之一 為限。 申請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以勞資雙方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日 辦理,且其時段應於實施訓練當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