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參加營造業訓練職類受訓學員獎助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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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有不實領取者,原發給獎助金單位應撤銷或廢止其獎助金給付
    ,並限期繳回獎助金。
    經原發給獎助金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