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營造業相關人力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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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與服務轄區各營造廠商、事業單位或團體
    等機構聯繫,辦理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並於結訓後三個月內持
    續輔導就業。
  訓練單位應擬定就業輔導計畫輔導學員就業,若經輔導就業仍未就業
    之結訓學員名冊,則送轄區就服中心辦理就業媒合,另將名冊送工程
    會轉送相關營造公會、協會之各營造用人廠商會員聘用,以促進其就
    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