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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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複審評選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資深敬業獎:
      1.從事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職務年資百分之五十。
      2.工作敬業表現百分之五十(由評選委員依所附證明文件綜合評比
        )。
(二)服務績優獎:
      1.從事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職務年資百分之二十。
      2.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百分之二十五(附證明文件)。
      3.工作表現百分之五十五,其內容包括:
     (1)工作表現績優,並有具體績效。
     (2)運用創新技術或方法辦理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
     (3)辦理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
(三)特殊貢獻獎:
      1.具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相關專業背景或工作年資百分之二十。
      2.特殊貢獻表現百分之八十(由評選委員依所附證明文件綜合評比
        )。
(四)最佳新人獎:
      1.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百分之三十 (附證明文件)。
      2.工作表現百分之四十(包括工作品質、數量、目標達成率,或其
        他特殊表現等)。
      3.個人潛力百分之三十(如自我進修情形、運用創新作法辦理身心
        障礙職業重建服務、具其他能提升服務品質之專長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