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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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可訓練機構於專業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當期課程結束翌日起十日內,將受訓人員之個人資料及簽到(簽
      退)紀錄等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
(二)對於已完成專業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辨理結訓
      測驗相關事宜。
(三)將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如附表九)登錄至教育訓練系
      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認可訓練機構對於前項第二款人員之結訓測驗、試場、結業證書(格
    式如附表十)發給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
    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認可訓練機構對於測驗不合格者之重新測驗,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