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評選及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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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評選之受託單位,如為全國性之團體者,以其設立登記所在地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評選單位。全國性團體經勞動部委託後,應
    由該團體將辦理就業媒合推介工作之分支單位,報請勞動部核定後,
    納入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分配額度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