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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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時,由機構式安置服務處
    所製作下列表冊及紀錄:
(一)名冊: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基本資料、入所案情簡述、移送司法警
      察機關(單位)及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
(二)日常生活狀況簡要紀錄。
(三)會見親友紀錄。
(四)疾病及就醫紀錄。
(五)接受法院、檢察官訊問之紀錄。
(六)接受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商服務、經濟補助及其他協助之個案
      紀錄。
(七)居留許可期限。
(八)安置服務結束出所相關紀錄。
    前項資料非經負責或委託安置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或本部同意,機構
    式安置服務處所不得提供他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