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 8 條
雇主僱用同一位災區失業者,自僱用日起,以每滿三十日為一期,於每期
屆滿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災區之轄區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申請僱用獎勵:
一、僱用獎勵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之災區失業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之災區失業者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因災區失業者離職,致該期僱用期間未滿三十日者,應於其離職之日
起九十日內,檢附前項規定文件,提出僱用獎勵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災區失業者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生效
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