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第 8 條
臨時工作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其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
零七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