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 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五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六)、成果報告表( 附表七)、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本署通知辦理審核作業前彙整符 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 核定結報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