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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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與受託機構簽訂有關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其契約內容
    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目的。 
(二)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種類之限制。 
(三)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 
(四)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人員、其分層負責內容及代
      理制度等應納入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受託機構從事非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停損限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