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第 8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可證之核發及查核。
三、使用蒸汽鍋爐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達一定規模容量之危險性工作場
    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督導代行檢查業務。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勞動檢查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