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8 條
本貸款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與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二、創業計畫書。
三、所營事業主管機關登記及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
    用報告影本。
六、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切結書正本。
七、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之時數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本部規定之證明文件。
貸款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未完備者,應自本部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