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啟航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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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後,以三個月為一期,並
    至遲於單一計畫執行完畢、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終止或補助僱用期滿
    六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補助: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
(四)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或有失業者照片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足以證
      明失業者身分之文件。
(五)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
(六)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
      明加保之文件。
    申請單位於受僱之失業者離職,其補助僱用期間不足三個月時,應於
    其離職後六十日內申請補助,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依本計畫規定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案件。申請單
    位檢附之文件不全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