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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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驗室於採購化學品時應有書面政策及程序,並確定以下事項,且要
    求供應商提供相關之證明文件:
(一)廠牌、等級、規格、有效日期。
(二)安全資料表(SDS)。
(三)容器標示應符合國家法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