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輔導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及新成立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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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內聘講師: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
          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
          )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幹部及會務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
          八百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
        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者,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者
      ,每日八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日一萬元;租用場地時間未
      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
      1.半日活動:供應一餐,每人一百元。
      2.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二
        百五十元。
(七)郵電費:每場次一千五百元。
(八)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九)雜費:每場次一千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