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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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陪同人員、通譯人員名冊備檔:
(一)非營利組織辦理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應建立陪同人員、通譯
      人員資格條件及名冊之相關資料檔案,並將資料檔案分別彙送管轄
      地方政府備案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陪同人員、通譯人員資料有變動時,應分別彙送相關資料至管轄地
      方政府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