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陪同人員、通譯人員名冊備檔: (一)非營利組織辦理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應建立陪同人員、通譯 人員資格條件及名冊之相關資料檔案,並將資料檔案分別彙送管轄 地方政府備案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陪同人員、通譯人員資料有變動時,應分別彙送相關資料至管轄地 方政府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