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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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本獎項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 TTQS 評核結果公文影本或中央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得獎
      證(明)書影本一份。但傑出個案獎,不在此限。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醫療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
      機構之評鑑證明或開業執照)、法人、機構、團體或事業單位依法
      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構)
      無需繳交。
(三)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公教人員
      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單位信用之證明影本一份(檢附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二)。但政府機
      關(構)無需繳交。
(五)報名表(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獎如附件三、機關(構)團體獎與
      非營利團體獎如附件四、傑出個案獎如附件五)紙本(頁數以五十
      頁為限,其他資料應以電子檔提供)六份,電子檔以本部指定格式
      及繳交方式提供。
(六)入圍複審並進入實地審查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 LOGO 圖及卓越事
      蹟相關照片之電子檔、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
      (以本部指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七)報名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 LOGO 圖及傑出個
      案事蹟相關照片之電子檔、十分鐘以內之傑出個案簡介影片或簡報
      電子檔(以本部指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八)入圍複審及報名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經通知後須另繳交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單位信用報告。但政府機關(構)無
      需繳交。
    報名單位繳交之報名資料僅供本獎項選拔表揚作業之特定目的使用,
    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統一進行銷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