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調解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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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每次審查期間之次(五、九)月二十日前將審
    查完畢之案件報本會,第三次審查案件應於十二月十日前報本會,當
    次申報逾期者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