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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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定穩定就業補助,其金額依下列標準核發,且最長以十二個
    月為限:
(一)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一次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每月補助
      八千元。
(三)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每月領取金額未達基本工資者,每
      月依基本工資與領取年金之差額發給補助,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