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第 8 條
常務裁決委員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針對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意見書、調查紀錄、調查報告、
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進行審查,每件各支給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
百二十五元。
前項裁決案件之調查紀錄審查費,每案以支給四次為限。
常務裁決委員出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裁決案件審理或行政救濟
之諮詢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