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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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之營運調整計畫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運調整計畫有助於事業單位轉型發展,且其轉型策略有必要採行
      縮減在職勞工工時及減少薪資之方式,以避免裁減勞工。
(二)受影響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與在職勞工約定縮減工時及依其
      比例減少薪資。其約定每月縮減之平均每星期正常工時及月投保薪
      資,不得低於約定前三個月之平均每星期正常工時及月投保薪資之
      百分之二十,且未逾其百分之八十;約定後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本
      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