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第 8 條
前條第一款訓練內容如下:
一、按摩或理療按摩學科訓練。
二、按摩或理療按摩術科訓練。
三、按摩或理療按摩實習。
四、職業適應課程。
五、其他與按摩或理療按摩訓練相關課程。
前條第一款養成訓練之時數,至少為一千六百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