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生效。
8
八、認可訓練機構於專業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當期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十日內,至教育訓練系統登錄受訓人員之
      下列資料:
      1.簽到(簽退)紀錄。
      2.實習或實作之報告書審核結果(格式如附表九)。
(二)對於已完成專業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辦理結訓
      測驗相關事項。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
      理結訓測驗及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如附表十)等相關事項;對於測
      驗不合格者之重新測驗,亦同。
(四)將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如附表十一)登錄至教育訓練
      系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