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計畫青年應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以掛號郵 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書(附件四)及收據(附件五)。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正本。 (五)結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個人學習心得紀錄(附件六)。 (七)本次訓練學習之個人全部缺、到課紀錄。 本計畫青年申請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涉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